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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新业态就业人员有权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朱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编辑:时间:2026-05-12整理: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确认某商贸公司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提供配送服务。朱某为某商贸公司雇佣人员。2023年9月30日,朱某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某骑手APP接单后,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了朱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及职业伤害期。朱某已收到社保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职工伤害医疗费。朱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应向其支付职业伤害期内的工资(生活保障费)和护理费。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该办法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按规定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权利。朱某系在外卖平台接单的外卖骑手,属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而某科技公司系某外卖平台企业,已经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故朱某有权依照该规定享受平台企业应承担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因此,法院对朱某主张的生活保障费及护理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后,朱某及某科技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典型司法实践。《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为保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法院据此对朱某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既保障了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也引导了平台企业规范履行参保义务,推动形成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