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二)新就业形态相关案由
(二)新就业形态相关案由
目前,新就业形态人员已超过8400万,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产生纠纷占比较高的群体主要为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决定》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集中设置第三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主要考虑:一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目前涉及新就业形态的案件逐年递增,相关纠纷散见于各个案由,以各种不同且不统一案由呈现,不仅影响案件统计,也给当事人立案带来不便。二是立足司法实践需要。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和相关保障。新就业形态具有特殊性,与传统劳动形态有区别,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也希望进一步明确并集中相关案由,发挥案由对法律适用的指引作用,同时便于梳理总结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基础上有很大的创新,同时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时,对劳动权益保障作出指引参鉴。有学者认为,相关案例揭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属性特征,不仅提供了司法认定思路,还为将来立法提供了参考,并将相关案例确立的法律关系标准阐述为: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强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相较于标准劳动关系更弱,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在民事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仅存在弱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不明显,不具有组织从属性。入库案例“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亦明确,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符合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适用第二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的相应案由;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成立普通民事关系的,应当根据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劳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仅是为了尽量不增加第一级案由数量而作的案由并列,并不意味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