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本文案例选自“成渝金融法院2025年度十大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本文转载自“成渝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文。
某冶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处理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投保商业雇主责任险时,如何确定后者责任范围的典型案例。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当按照行政法规所规定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和标准确定。雇主在法定的工伤待遇之外的超额补偿,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基础,除保险人认可外,不应由商业保险承担,而应由雇主自行承担。本案明确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功能侧重,对雇主责任与保险责任进行了区分,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某冶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内,某冶业公司工人田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厂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某冶业公司与田某亲属签订《工亡协议书》,并依照该协议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之外向田某亲属支付了60万元。某冶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雇主责任保险金60万元,双方对某冶业公司超出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支付的60万元是否属于雇主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冶业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成渝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用人单位的员工构成工伤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工伤保险责任,而非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应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细则计算。雇主责任险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在雇主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仅赔偿未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赔偿的部分,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赔偿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的部分。本案员工工亡,其家属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个项目的费用均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在未经保险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某冶业公司超出法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自愿给付,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遂改判:驳回某冶业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