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法院: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后的工伤待遇问题
编辑:时间:2026-05-10整理:
【案情摘要】
崔某系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记载崔某的工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始至2027年8月31日止,某实业公司已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崔某因工致伤,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崔某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崔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矛盾诉至法院,某实业公司认为,崔某在2023年12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给付。
【裁判结果】
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崔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持续在其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伤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保护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与原单位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受伤时的合法权益,使得超龄劳动者在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下,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获得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平等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