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乘客在车内摔倒致伤残 市北巴士赔偿17万
以案说法:
乘客在车内摔倒致伤残 市北巴士赔偿17万
一次再寻常不过的搭乘公交车经历,使得市民刘女士落下十级伤残。2022年9月15日,刘女士乘坐208路公交车时在车内摔倒。医院诊断为胸腰背部损伤、T7椎体压缩性骨折、4-5椎间盘突出。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应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4796元。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乘客搭乘公交时摔骨折
刘女士回忆,事发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7时左右,正值大雨天气。她上车后便向车厢后方走去,寻找合适座位,就在还未到座位上时就因车辆急刹车摔倒。之后,她被紧急送往青岛市中心(肿瘤)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乘客胸腰背部损伤、T7椎体压缩性骨折、4-5椎间盘突出,后至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了7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案和医疗票据,共产生医药费37201.42元,其中,涉事公交运营单位——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垫付了37002.42元。
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认为自己在这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另外通常情况下,在没有巨大外力作用下是不会无故摔倒。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称乘车人未尽谨慎义务
对于刘女士的诉求,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方面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车速为三十迈,符合城市公交车限速规定。事发当天是雨天,雨天路滑难走,路况复杂,司机驾驶难度本就增高。途中,公交车报站器已经不间断提醒乘客站稳、扶好,对乘客进行了告知,而车辆行驶中提速、减速都是正常情况。
此外,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车辆行驶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应站稳扶好,但是乘客在车内随意换座、走动,对报站器的提醒未予以重视,对于不站稳且双手不扶把手的危险性置之不理,未尽到一般乘车人的谨慎义务,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刘女士的伤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认定乘客之伤构成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75天、营养期限70天。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正常营运公交车上的乘客,双方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乘客在搭乘公交车期间摔倒受伤,无证据显示伤害是因自身原因造成,且结合事发时的具体情形,承运人的证据无法证明乘客对其受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运人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应赔偿乘客医疗费37201.42元、误工费26500元、护理费12510元、营养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140元、残疾赔偿金129867元、鉴定费208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医药费37002.42元,市北巴士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医药费199元,共计174796元。
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