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未获清偿之前,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留置动产优先受偿。换而言之,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满足条件就能成立,成立条件包括:一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合法占有一般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关系对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需注意的是,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李四承租张三的房子,对于房屋内李四的电脑,若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时,张三强行扣留电脑,非但不构成法律上的占有,还可能构成侵权。本案的情况也是如此,化工公司对生物公司放置在厂房里的动产没有合法占有的前提和条件。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是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之一,此时,债权人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保证债权及时得到清偿。化工公司与生物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化工公司对未及时支付的租金,享有债权。三是债权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有偿保管合同中,甲受托保管乙的电脑,乙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甲基于保管关系,既满足“同一法律关系”,又满足“合法占有”,据此有权对乙的电脑行使留置权。如果甲乙之间还有房屋租赁关系,乙支付了保管费但不及时支付租金,则甲无权留置乙委托保管的电脑,因为电脑属于保管关系中的标的物,租金属于租赁关系中的标的物,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甲乙为企业之间商事留置,则无需考虑债权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哪怕乙支付了保管费但不及时支付租金,甲也能据此行使留置权。但在司法实践,常存在“不考虑同一法律关系”等同于“合法占有”的错误理解,如本案上诉人化工公司认为,商事留置既然不需要债权的留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其构成合法占有。实际上,“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是判断“合法占有”的依据,即便是商事留置,仍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以此为由留置承租人动产的情形很常见,但不论是民事交易还是商事交易,遇到承租方不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方都不能随意“扣留”租赁场地的动产,建议先与对方协商沟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行使留置权,构成对他人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