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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劳动法领域的重要提案建议

编辑:时间:2026-03-13整理:
  一、两会建言|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投资于人”要通过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落实
2026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财政支出继续保持相当规模,要持续用力优化支出结构,更加注重支持提振消费、“投资于人”、保障民生等方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工作报告同时还围绕“投资于人”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4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
“‘投资于人’的目的是让国家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要全面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郑功成认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民生保障领域的一系列重大部署,释放出十分明确的信号,就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步伐明显加快了,其背后蕴含的宏观政策取向则是,“投资于人”的思路越来越清晰,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
“‘投资于人’,最终要通过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来具体落实。”郑功成表示。
据郑功成介绍,过去一年,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显著:育儿家庭每孩每月可领300元补贴,儿童福利事业开始进入普惠性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失能人员照护诉求得到制度性回应;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托育服务法三部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
“根据国家‘十五五’规划建议做出的整体部署,下一步‘投资于人’应该更多体现在优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上。”郑功成强调。
郑功成进一步表示,在优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关键是补低扶弱、明确预期。一方面是通过增量投入提高居民养老金与医保水平,积极稳妥地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特别是要加快提高高龄农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低资源地区老百姓能享受到与发达地区相近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另一方面是要着力发展以护理型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业,以解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缓解养老焦虑。同时加快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直接增进生育女性福利,以此促使儿童健康成长并促进生育率回升。
基本公共服务方面,重点是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要适应各地区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统筹规划布局,精准配置公共资源,真正做到以有效供给满足城乡居民的真实需要。
注:本文转自《中国经济报》2026年3月10日,记者樊红敏。
二、优化制度设计 筑牢民生底线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全国两会期间,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养老金制度改革、民生保障提质等话题持续引发公众热议。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深耕社会保障领域多年,对制度建设有着深刻洞察。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哪些突出挑战,“十五五”时期改革的核心方向是什么?
郑功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建立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10.7亿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13.27亿人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成就举世瞩目。但现行制度仍存在公共性不足、公平性不足、可持续性不足以及对新挑战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十五五”时期改革的核心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让“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关键在于守正创新:守正即坚持共建共享、公平正义、互助共济、政府负责等底线,反对市场化、私有化;创新则要适应数字化转型和超常规老龄化等时代变化。当务之急是“补低扶弱”,让保障水平低的群体得到有力扶持,让弱势群体获得更多援助。
记者:养老金制度是群众最关心的领域,如何通过优化制度安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郑功成: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优化要把握三大方向。必须牢固树立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层级公共品的意识,坚守集体主义和互助共济法则,防止私有化倾向消解制度公共性。
要提高统筹责任本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实现标准化全国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打破与财政分级负责制紧捆绑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增强中央与省级统筹责任,逐步提高灵活就业人群和农民的养老金待遇。同时优化筹资机制,重点解决灵活就业特别是新业态人群的缴费负担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增加政府补贴与明确集体经济补贴等途径分担参保农民的缴费责任以激励其参保问题。
进入“十五五”后,养老金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优化法定养老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是对多层次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再造,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并控制替代率的条件下,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增强普惠性,将个人养老金交还市场,让保险公司发挥产品创新和提供增值服务来吸引参保。
优化这一制度必须明白其底层逻辑,其使命是为了解除人们年老后的生活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绝不是劳动者工资的延期支付,更不是自由市场的交易行为。
因此,深化养老金制度改革必须以增进互济性、促进公共性与公平性为目标指向。
记者:面对人口老龄化和新业态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提升适配性?
郑功成:超常规老龄化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业态,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挑战。在养老服务方面,要重点解决供需错位问题,聚焦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空巢高龄老人的刚需,落实护理型床位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供给,推广公建民营模式,让嵌入社区的综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成为主流,并与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有机联动。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已覆盖3亿多参保人,累计惠及超330万名失能群众,“十五五”时期要全面建立这一制度,以此增强养老服务投资者信心并促使有需要者的生活质量得到相应的保障。
针对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壮大的现状,要打破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紧捆绑,优化筹资、缴费和保障模式,解决其职业伤害保障等痛点。同时运用数字化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岗位需求与人才技能的精准匹配。
还要看到,以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为显著标识的科技革命正在改变社会财富创造格局与初次分配格局,机器替代人现象预计将波及70%左右的制造业并向服务业延展,这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重新考虑其底层逻辑,从筹资到待遇计发都进行适应性调整,确保再分配功能不被科技进步及其带来的连锁效应所抑制。
记者:如何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让群众有更稳定的预期?
郑功成:社会保障的核心要素是公共性与公平性,这是制度公信力的根基。要通过矫正私有化元素、消除制度碎片化,缩小群体间待遇差距,让制度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
我国社保基金累计结存+战略储备基金已近20万亿元,物质基础日益雄厚。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切实解除全体人民的后顾之忧、持续促进社会公平为目标导向,持续优化制度设计,社会保障体系就必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必将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有力支撑,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全国人大代表霍启刚:建议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近日,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霍启刚带来了一份关于以增收、扩中、降本为抓手,加快打造橄榄型分配格局,推进共同富裕的建议。

在优化分配制度方面,霍启刚建议,建立工资增长与税收优惠联动机制,对主动为员工加薪的企业给予阶梯式税收减免;调整个税起征点与税率,扩大中低收入群体免税范围,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率;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成本、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分区定期调整。

关于精准扩中提质,霍启刚建议,针对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新就业形态群体等重点群体,制定差异化增收扶持政策,带动更多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跨越;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如何降本减负、稳定中等收入群体预期?霍启刚建议,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减轻居民教育、医疗、养老支出压力;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范围,明确平台企业用工责任,规范劳动关系,畅通维权渠道,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利,稳定其收入预期,并推动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稳定步入中等收入群体。

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第39、40、41条对企业太严苛!

在着力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宏观背景下,施行十余年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引发广泛关注。在2026年3月5日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旭一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继新提交建议,聚焦企业面临的恶意维权困扰与用工自主权受限问题,呼吁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适时修法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营主体纾困、为实体经济发展松绑。

      现状:从“保护盾”到被滥用,法律实践面临新挑战

  张继新在建议中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形态日趋复杂,部分条款呈现刚性过强、易被滥用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灵活发展。

 “法律初衷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个别现象背离了这一目标。”张继新表示,少数劳动者利用倾斜性保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碰瓷式”维权。他援引2025年公开典型案例:四川成都一名劳动者三年多辗转13家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3件,诉求高度同质化;同年苏浙警方破获专门“碰瓷”建筑工地团伙,作案40起。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消耗大量司法行政资源。

  同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限制严格,成为企业家普遍反映的制度性成本。张继新重点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条款指出,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单方解除条件严苛且可能面临双倍赔偿等规定,在强化劳动者保障的同时,明显限制企业在市场波动、结构调整中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期限,在实践中更多单方面约束企业。”张继新说。

焦点:薪酬调整刚性与企业生存权的现实博弈

  除解雇难外,薪酬调整机制僵化是企业反映的突出痛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含降薪)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张继新认为,这一规定在企业经营严重困难时易陷入僵局。

  “企业效益下滑、为保生存需集体调整薪酬结构降本时,协商一致往往难以实现。”他分析,结果是企业无法通过临时性、集体性薪酬调整自救,可能直接停工停产,最终导致劳动者整体失业。表面保护个别劳动者当期薪酬,实则可能让全体劳动者失去岗位。

  他表示,当前部分行业经营压力加大,法律刚性约束与企业生存发展需求的矛盾更为突出。

     建议:以“平衡”为导向,推动法律与时俱进

  针对上述问题,张继新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核心是增加制度弹性与平衡性,既守住劳动者权益底线,又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现实。

 一是适度放宽解雇限制,赋予企业合理用工自主权。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严重困难、业务结构调整等特定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平等选择权,优化企业不续签即补偿的单方责任安排。

二是健全双向责任约束,遏制权利滥用。在保障劳动者辞职自由前提下,探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理违约责任,平衡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法明确恶意维权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加大对滥用诉权、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制力度。

三是建立薪酬调整弹性机制。修订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的刚性规定,建立企业经营严重困难时,经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向人社部门备案等法定程序,可实施临时性集体薪酬调整的通道,支持企业自救稳岗。

 四是增强制度适配性。针对特殊群体,研究在严格限定条件下,部分社保费用灵活处置的可行性,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声音与思考:寻求权益保护与发展活力最大公约数

  张继新的建议,呼应了近年来实业界关于增强用工灵活性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经济下行、利润承压阶段,适度提升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有利于稳定就业基本面,避免企业因用工成本过高裁员倒闭。反对者则担心,弱化劳动者保护可能加剧弱势一方权益风险。

  法律学者表示,劳动立法核心在于动态平衡劳资利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重点解决当时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化突出等问题。当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部分条款适应性面临新考验。未来修法应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动摇,对实践中过于僵化、易被滥用、影响市场活力的具体条款精准调整,强化诚信原则与恶意行为惩戒。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是当前重要政策导向。是推动食品产业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张继新将一线法律困境带入两会议题,为法律评估完善提供实践视角。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公平正义、富有效率、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是立法者与全社会共同的课题。

五、代表委员为破解劳动者维权困境支招,用好这个“有力抓手”→

“能有这样的制度,又快又好地帮农民工兄弟讨回公道,我举双手赞成!”全国两会上,佳好佳(福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卫项目管理员侯艳梅代表谈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时,语气里满是赞许。

常年扎根一线的侯艳梅代表,曾亲眼见证不少劳动者维权的奔波与无奈。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类维权难题也随之凸显,这更让她深刻认识到,建立高效的劳动者维权机制迫在眉睫,而检察公益诉讼正是有力抓手。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用法治刚性为劳动者筑牢维权“防护网”。

“现行法律未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个体诉讼面临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工会支持起诉也以个人起诉为前提,难以应对群体性、系统性侵权。”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委员认为,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国网泰兴市供电公司六级职员张强代表也表示,传统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难以适配当下的维权需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全等问题,不少劳动者因法律意识薄弱、举证困难或经济压力大而放弃维权。“要从制度上破解这些现实难题,让劳动者维权有门、有路、有底气。”他说。



检察公益诉讼契合保障需求



代表委员们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特性,契合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是破解维权困境的一个“优解”。

“劳动者权益本身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事关基本民生底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符合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定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高洁委员表示,从检察实践来看,公益诉讼能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破解劳动者不敢告、不会告、告不动的困境,弥补个体维权的制度短板,同时让“检察+工会”协同维权从工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保护。

吕国泉委员认为,相较于个体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有着专业性更强、覆盖范围更广、治理效能更长效等独特优势,能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侯艳梅代表走访了解到的案例,让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势变得更加具体可感:福州马尾区“园区枫桥”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凭借工会与检察机关的联动,让蔡圣恩等19名职工不到3小时就拿到被拖欠的31万元工资,该基地全年为162名劳动者追回各类赔偿802.74万元。

各地的实践探索也印证了这一点: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依托“检察+工会”协作机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缺位等问题,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协调多方推动为全区类似社保缺位人员缴纳社保;江苏泰兴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模型监督招聘网站就业歧视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纳入法定领域恰逢其时



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迎来关键窗口期。代表委员们纷纷为制度落地提出具体建议。

吕国泉委员建议在草案列举的16个检察公益诉讼领域中,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一项,明确其聚焦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重点覆盖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他认为,将其纳入法定领域,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预防优于救济”的功能。同时,建议建立工会与检察机关的联合取证、线索移送机制,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作用,深化多部门协作机制。

高洁委员从检察实践角度出发,希望在立法中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地位后,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如线索移送标准、调查核实权限等,同时加强与法院、工会的协作衔接,让检察公益诉讼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法治盾牌”。

张强代表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法律依据模糊、案件取证难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和宣传普及,提高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企业合规经营。

代表委员们认为,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从立法基础来看,最高检曾印发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办案通知,全总与最高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指引,多地地方立法也已纳入相关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2014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劳动相关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7.8万件。

“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代表委员们表示,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有力法治举措,有助于让劳动者在法治阳光下安心工作、体面劳动。


来源:工人日报(记者 陈晓燕 赵欢 李润钊)


六、3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联名议案:加快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5日在北京开幕,31位全国人大代表将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以立法形式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权责划分、具体保障措施和维权机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然而,当前该群体仍存在用工关系界定模糊、劳动报酬保障不规范、算法管理缺乏约束、社保与职业伤害保障覆盖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


对此,议案领衔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级高级警长杨蓉代表表示,新就业形态用工突破传统劳动关系框架,现有劳动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求,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权益保障法规缺失、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代表们提到,近年来,国家多项重大决策部署都对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意见、工作指引。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加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面对这一形势,杨蓉代表建议,在总结已有经验基础上,应立法补齐新兴领域劳动法律制度短板。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人社部表示,我国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多位代表还对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提出建议,应围绕用工关系认定与权利义务、劳动报酬与休息休假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服务保障与社会支持、争议解决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同时,多位政协委员也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邹震委员建议,加快国家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为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监管依据。“明确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问题导向与分类施策、多方参与和协同共治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统筹引领具体规则的设计,同时聚焦权益痛点,完善立法内容。”


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施卫东委员认为,应加快立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基本劳动权益、压实企业用工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