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院:部分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可获得竞合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专业合作社的职工刘某丙乘坐同事李某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本案关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某专业合作社赔偿刘某丙家属刘某甲、刘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39718.18元。后刘某甲、刘某乙申请仲裁,请求某专业合作社支付丧葬补助金374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并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关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某专业合作社已基于雇主责任,承担因刘某丙作为其雇员导致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支付刘某甲、刘某乙30%的赔偿款139718.18元,该赔偿数额中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性质不同,刘某甲、刘某乙要求某专业合作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一方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则确保劳动者在受伤或工亡后,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对劳动者实现兜底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