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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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中山法院:员工虚报年龄入职 公司未参保仍需全额支付工伤赔偿

胡某于2015年伪造身份证,将自身年龄报低10岁,入职中山市某贸易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公司长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3日,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合计153天。


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认为胡某伪造身份证,骗取公司的信任,伪造的年限为10年,该情形违反了缔结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也导致了公司为他购买商业保险也没有获得理赔,因此,胡某应对其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虚报年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判决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虽虚报年龄,但双方存在长期合法劳务关系,公司未为其参保是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直接原因,且工伤发生系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所致,与虚报年龄无关。最终,法院改判公司全额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99653.68元。此外,胡某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入职瑕疵而当然免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免除自身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依据。本案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另一方面,也对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评价,引导劳动关系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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