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青岛工伤律师网

法律法规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对因工伤亡供养亲属有关问题的批复

(〔98〕鲁社险函字第10号1998年9月18日)

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市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关于对因工伤亡供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烟渔劳字〔1998〕第24号)收悉。对所询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总工会1964年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职工的直系亲属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获有劳动报酬,能够维持最低生活者,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直系亲属住在城市,按月领取工资,能维持本人生活的,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及鲁劳发〔1997〕60号文件的规定,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伤亡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

请按上述意见答复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网站备案:鲁ICP备2021032610号-1 青岛工伤律师网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
首页
电话
短信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