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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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法院:劳动关系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


——聂某诉某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聂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面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没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聂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未离职,而是继续在餐饮公司工作至2025年3月离岗。后聂某诉请确认2018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自己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辩称,聂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依法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聂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其仍继续在餐饮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正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工管理权,及时告知劳动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并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据此,法院依法确认聂某与某餐饮公司2018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厘清了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法定标准,否定了单纯以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即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强化了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超龄务工人员的司法倾斜保护,为同类超龄用工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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