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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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东港法院:劳动关系应具有人身从属性和实际用工行为


——厉某与某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厉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将其造价师、高级工程师证书挂靠在该公司用于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经营活动,公司向其支付证书使用费。厉某并未实际到岗工作,不接受公司考勤、考核及日常工作安排,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2024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后厉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10月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厉某仅提供资质证书挂靠获取报酬,未实际到岗工作、不提供实质劳动、不接受单位考勤管理,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驳回厉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资质“挂证”与真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明确仅提供证书挂靠、未实际提供劳动且不接受单位管理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重申劳动关系是以人身从属性和实际用工为法定要件,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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