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
面部瘢痕构成伤残,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一
案例二
因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开启远光灯,导致张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陶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陶某甲倒地受伤、张某和陶某甲的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尹某负同等责任,陶某甲无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陶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面部线条状瘢痕形成达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陶某甲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尹某及双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2万余元。尹某的保险公司主张法院不应支持陶某甲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