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临时工被机器“咬手”致伤残十级 文昌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临时工被机器“咬手”致伤残十级 文昌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让“临时工”小A的维权之路畅通无阻。
小A经甲公司员工小俊招录到工地工作,甲公司与小A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为200元。平时工作受小俊管理,没有考勤打卡,甲公司也没有为小A买工伤保险。2023年7月,小A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作业,不料柴油机扳手忽然“反咬一口”打伤了他手腕,文昌市中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2023年12月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A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4年4月,文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小A为伤残拾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
之后,小A向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小A的部分仲裁请求。
即便人社局白纸黑字认定工伤,甲公司仍“嘴硬”,坚持认为小A没签正式合同也没打卡,不算员工,所以不赔工伤费用,还搬出“分包合法”的证据当挡箭牌,否认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的责任。小A一纸仲裁讨公道,公司转头就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主审团队仔细核查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认为,2023年12月,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A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小A的伤情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诉称公司与小A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甲公司未给小A缴纳工伤保险,现发生工伤,应该由甲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