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
D2025-356-2-186-003/劳动合同纠纷
推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01-08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平台企业占有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劳动成果中获益。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其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在仲裁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