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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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社保新规”?

企业如何应对“社保新规”?

一、社保新规

所谓的“社保新规”,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社保新规”较之前规定的变化在哪?

1、放弃社保无效,必须补缴,这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没有变化。

2、社保补贴应予退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

3、唯一变化之处,就是员工放弃社保后,还能否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N)?“旧规”(目前的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此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予支持;而“新规”则明确予以支持。

三、应对措施

1、若劳动者仍坚持不缴纳社保,放弃缴纳社保协议该签还是签,用人单位应在薪资结构中明确设置社保补贴项目,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其中详细列明社保补贴金额。以前能阻碍经济补偿金支付,现在虽然不能,但是关于滞纳金承担、社保补贴返还也都可以约定在里面,减少员工进一步投诉补缴社保的积极性。

2、企业应当更加注重以【经济补偿提前预支】形式发放年终奖,配置好相应劳动合同条款、《经济补偿预支声明》、工资条等书面材料,日后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时有机会抵扣。或者调整部分工资结构,按照每年计提1个月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年金(取证、仲裁较难),离职时无其他问题一次性发放,如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而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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