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船员拒绝上船调度解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于2013年10月入职某海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员公司”)任船舶驾驶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某应服从工作调派,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或公休、年休假结束后不上船工作超20天的,公司可解除合同。2023年1月4日,马某某下船公休。此后一个多月内,公司主管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返船事宜,马某某先后以“体质变差”“家里事情需安排”“小孩无人照看”等理由推延,其后又以“证书快到期”为由拒绝。
某海员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按劳动合同约定地址向马某某邮寄《到岗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报到,马某某收到后,未按公司要求到岗上船。后公司又发出《催促到岗通知函》,马某某仍未理会。某海员公司遂于2023年3月2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公休假结束后不上船工作超20天为由,决定解除与马某某劳动合同。马某某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与某海员公司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培训费及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40余万元。仲裁委未予支持,马某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与某海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船舶驾驶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马某某在下船后一个多月内,多次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其以“证书到期”为由拒绝工作安排,但事实上某海员公司通知时马某某上船时距其证书有效期尚余五个多月,不影响上船工作。且某海员公司根据马某某船舶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已事先集中安排马某某下船休息,公司此等工作安排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船员强制休假制度。因此,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某海员公司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已依据船员行业惯例及马某某具体工作情况依法安排其休完年休假。
【典型意义】
为同时保障船舶正常航行及船员休息休假权利,船员行业普遍采取“在船集中工作、下船集中休息”工作制度,即在船期间正常工作确保船舶顺利运转,下船期间可享有较长时间休息休假。实务中,根据船公司是否对船员进行支配性管理,将船员区分为自由船员与自有船员两种类别。自有船员通常与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具备长期、稳定的经济、人身的隶属关系。船员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律赋予船员强制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为了更好保障船员在船工作一定时间后得以休息,以维持或恢复其劳动能力,但船员下船休息仍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保障船员休息休假的基础上,船公司可对下船休息的自有船员进行合理工作安排。船员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的,船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的审理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航运企业正常的用工管理秩序,对统一裁审尺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